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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务员培训班-行政诉讼

来源:南昌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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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务员培训班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南昌公务员培训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南昌公务员培训
1.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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